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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准则,其修改涉及公司根本制度和运营规则的变动,对公司及股东利益影响重大,因此需特别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市场信誉,所以要经过特别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组织架构和股权结构的重大调整,而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些都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必须经特别决议。

4.变更公司形式。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会改变公司的性质、治理结构和运营模式,需要特别决议来保障决策的慎重性。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常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确保重大事项决策能充分反映多数股东的意愿。

二、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让股权可以吗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以出让股权。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未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出让股权作出禁止性规定。

不过,这其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出让股东而言,即便出让了股权,若公司债权人发现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仍可能要求出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非出让股东能够证明受让人对此是知情的。

对于受让股东,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股东未实缴出资仍受让股权,那么其要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也有权要求受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出让股权在法律上可行,但出让和受让双方都要清楚各自面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明确出资责任的承担,以避免后续纠纷。

三、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单一,缺乏内部监督,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

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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