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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订立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

订立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需遵循一定步骤和要点:

1. 明确合同双方:详细列出委托人和居间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保身份准确无误。

2. 服务内容界定:清晰阐述居间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如寻找合适的股权受让方、协助谈判、促成交易等。明确服务范围能避免后期纠纷。

3. 股权转让信息:写明转让股权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以及转让股权的比例、数量等。

4. 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居间人的报酬金额或计算方式,如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同时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在交易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5. 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委托人有义务提供真实信息,居间人有义务保密等。

6.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7.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并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8. 合同生效:确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合同订立后,双方应仔细审查条款,确保无歧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二、赠与股权不办理登记可以成立吗

赠与股权不办理登记,赠与合同本身可以成立,但股权的变动未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股权赠与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时,赠与合同即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变动需要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若未办理股权登记,受赠人虽因赠与合同取得对赠与人的债权请求权,但在公司内部,可能无法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在外部关系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赠与股权不办理登记,赠与合同成立,但股权变动需登记才对内外产生完整效力。

三、在股权登记日卖出是否享受分红

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股票,不享受分红。

股权登记日是公司确定哪些股东有权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的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才具备享受此次分红的资格。这是因为股权登记的目的,就是统计出有多少股东能参与本次分红派息。

当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卖出股票后,在收盘时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也就失去了分红的资格。无论之后何时分红,由于在关键的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没有持股,就无法获得相应红利。所以,若想享受某上市公司的分红,需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前持有该公司股票;若想卖出股票又不影响分红权益,至少要等到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后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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