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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何时起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时间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相关证券的登记存管等业务。在此类情况下,只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才有效设立,从而保障质权人的权益以及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所指的其他股权,主要是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类股权出质进行登记,使得质权的设立具有公示性,能让其他市场主体知晓该股权已被出质的情况,避免权利冲突。
总之,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设立的关键在于依法在相应登记机构完成出质登记,以此确定质权的设立及效力范围。
二、股权转让之后,能否追偿先前的利益
股权转让后能否追偿先前利益,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转让前公司已确定分配利润,且股东已被确定为利润分配对象,转让股权不影响其获取该已确定的先前利益,可依法追偿。因为这部分利益在转让前就已归属股东,只是尚未实际取得。
如果先前利益属于公司整体经营收益,尚未进行具体分配,且在转让时双方未对此特别约定,那么转让后一般难以追偿。此时股权交易已完成,受让方成为新股东,享有包括后续收益在内的股东权益,转让方已丧失股东身份,通常不能再主张转让前公司未分配的利益。
此外,若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转让方有证据证明转让股权时对先前利益存在错误认识或受欺诈而放弃相关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或主张损害赔偿,以追偿先前利益。总之,要综合考虑利益性质、转让协议约定及是否存在法定特殊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能否追偿。
三、股权转让之后,能否追偿先前的利益
股权转让后能否追偿先前利益,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对先前利益的归属、追偿等事宜作出安排,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若协议明确转让方有权追偿先前利益,受让方应依约配合。
其次,若没有相关约定,则要依据公司的具体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政策等判断。若先前利益已合法分配给原股东,后续受让股权的股东通常不能追偿。但如果先前利益存在被不当侵占、未按规定分配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例如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若能证明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等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方返还应得利益。
总之,股权转让后追偿先前利益的关键在于有无明确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合法合规的利益分配情况,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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