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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在民营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清偿顺序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优先清偿,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等劳动债权也应得到优先保障。随后,企业所欠税款会被清偿。最后,当以上债权均得到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这一清偿顺序体现了对各方利益的权衡与保护,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