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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哪个部门发放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具体而言,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通过这样的流程,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的规范与准确,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存在以下区别:
1.流转对象: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则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2.权利变动: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3.流转限制:转包只需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发包方同意。转让则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因为转让涉及承包关系的变更。
4.权益范围:转包中,受让方获得的是一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仍保留承包权。转让时,承包方将承包权和经营权一并让渡给受让方。
明确这些区别,有助于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正确选择流转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业生产的有序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存在多方面区别:
-权利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依法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稳定性。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或物权化的债权,不具有身份属性。
-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有特定的身份限制。土地经营权主体则较为宽泛,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
-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等权利,同时要承担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等义务。土地经营权人主要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经营并获取收益,其权利内容受流转合同约定限制。
-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较长,不同类型土地有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期限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
-流转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一定限制,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等。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对灵活,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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