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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条: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2.××科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3.××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5.××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二条:股份公司的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市××路××号
邮编:××××××
第三条:股份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乙烯、乙苯、戊烷、碳酸氢铵、润滑油、液化气、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设备安装、维护;餐饮业;石油化工产品进出口。
第四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五条: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拟为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均为普通股。
第六条: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按65%的比例折股。各发起人具体认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1.甲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 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