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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法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有限公司法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人可能会被追加:

1. 法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法人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应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此时法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过,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追加,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二、执行中能不能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其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情况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执行中,通常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将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

此外,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不能直接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需先通过法定程序对担保合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

三、执行和解之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可以再诉吗

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一般不能再诉,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意味着,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并非重新起诉,而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就该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就和解协议进行起诉。但这属于特殊约定情形,并非普遍适用。所以通常情况下,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应申请恢复执行而非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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