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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

首先,作为承担着竞业禁止等合同所规定的消极义务的主体,他们可以设立一家受其完全掌控的子公司,并且由这家中介机构来执行相应的操作实践。

当某些股东设立公司之后,有可能会做出抽逃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从公司中得到充分保障。

再者,如果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合同债权人眼中显得过于紧密,以至于难以区分彼此,那么也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滥用法人地位是什么

公司是法律设定的个体,拥有独立财产,以自身财产担责。

由于实际经营由人操控,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

对此,公司法明确规定,若股东滥用这两项权利规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应负连带责任。

股东滥权表现如下:

1.不当掌控,也就是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干预,常出现在母子公司间。

2.资产与事务混淆不清。

3.组织机构混乱,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兼职,忽视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等。

4.滥用公司形式,即股东借公司名义逃避合同或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逃避义务的工具,违背法律公正原则,故股东需为此负责。

三、滥用法人地位的意思是什么

公司乃法律架构下的拟制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依法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而每位股东仅需按照其所认购及缴纳的出资额度,以该限额为上限,对其所参与的公司负责。

尽管公司实质上是通过构建制度模式而塑造出的虚拟主体,其实际运营皆由自然人亲手操办,难免会出现某些恶意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来规避其应负之责。

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者,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不当控制,也被称为过度控制,这是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干预和掌控,尤其多发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凭借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是无可避免且合法的,但倘若这种控制超越了合理的界限,母公司便须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产与事务的混同。

这主要体现在:公司与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未能有效分离,股东任意处置公司的财产,公司未遵循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共用相同的董事和员工,共享利润分配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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