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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注销能不能简易注销

分公司可以进行简易注销,但需满足一定条件。通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都能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分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过,若分公司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则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分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分公司注销后,其民事责任通常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本身就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其已无独立财产和主体资格,原有的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相关责任自然由总公司承接。

若在分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股东或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要求有过错的股东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清偿责任。

另外,若分公司是与第三方合作经营项目,在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等约定,对合作项目中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承担。

三、企业公司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公司注销需准备多类材料,具体如下:

1. 清算组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 注销登记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不同地区在具体要求上可能有差异,建议在办理注销前,先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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