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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有以下区别:

1.合同主体:承揽合同对主体一般无特殊要求,普通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建筑工程合同主体要求严格,承包人需有相应资质等级,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2.合同标的:承揽合同标的多样,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标的特定,主要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如房屋、桥梁等。

3.合同形式:承揽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工程涉及重大利益和公共安全,书面合同便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国家干预程度:承揽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干预较少。建筑工程合同受国家严格监管,从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到施工、验收等各环节,都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5.合同内容:承揽合同内容相对简单,主要围绕工作成果的交付。建筑工程合同内容复杂,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等诸多方面,需详细明确。

二、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是否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呢

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就包括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对于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这一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是因为建筑物维修资金关系到整个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影响着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修资金的筹集涉及业主的资金支出,只有通过业主共同决定,才能确保决策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保障资金筹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而保障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是否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是因为维修资金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筹集资金数额往往较大,所以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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