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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受多部法律规范调整,主要规定如下:
1.《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也有详细要求,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还明确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若一方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等作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等,需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招标投标法》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怎么确定
确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物品具体是从哪一户抛掷而出,且能锁定实施抛掷行为的人。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的是在合理范围内,居住或使用该建筑物且有可能实施抛掷物品行为的人。比如,从某栋居民楼高层抛掷物品致害,那么该栋楼可能抛掷物品楼层的住户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些使用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实施抛掷行为,如家中无人、安装了监控可证明未实施等,则可免除补偿责任。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约定如何去返还吗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约定返还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事宜进行约定。
关于返还约定,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明确返还时间。可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按比例分期返还,比如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返还50%,两年后返还剩余部分;也可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次性返还。
其二,确定返还条件。可以规定承包人需提交质量保修情况报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返还质量保证金。
其三,约定返还比例。双方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约定不同阶段的返还比例,如分阶段按30%、30%、40%的比例返还。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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