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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情形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具有下列特殊情形: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要点第15条规定(修理义务)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应的”指工程价款是以工程造价评估等有关部门的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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