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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先受偿权有没有什么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实际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根据《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也有所限制,主要是:

1、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行使期限为6个月。根据《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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