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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组成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这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文件,明确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概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等关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初步约定,具有纲领性作用。

(二)中标通知书。它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其中包含中标工程范围、中标价格、中标工期等重要信息。

(三)投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是投标人响应招标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体现了投标人对工程承包的意愿、承诺和报价等具体内容,附件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四)专用合同条款。这是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和双方约定,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改的条款,针对性较强,更符合特定工程的实际需求。

(五)通用合同条款。它是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性条款,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涵盖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

(六)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工程施工应遵循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七)图纸等其他资料。图纸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其他资料则可能包括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

二、民法典工程合同多久会失去效力

民法典中关于工程合同失去效力的时间规定,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

(一)若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订立之时就无效。

(二)若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三)附解除条件的工程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此外,若工程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其他无效情形,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三、工程合同未签署如何确定工程款

在工程合同未签署的情况下,确定工程款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参考实际履行情况。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开展工程建设,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地建设工程定额及市场价格信息来确定工程款。比如,依据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人工工时等,按照相应定额标准计算费用。

(二)双方协商确定。建设方与施工方可以就已完成工程的价款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确保确定的工程款合理公正。

(三)通过鉴定评估。若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确定合理的工程款数额。

总之,即使没有签订工程合同,也可通过上述方法合理确定工程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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