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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通常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若建筑工程合同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应将纠纷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协议需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等关键内容。

再者,合同当事人也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过,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言,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

总之,在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时,先看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若没有则遵循专属管辖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需注意书面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但有一定限制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言,虽然允许约定管辖,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即便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果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即约定的法院并非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该约定会被认定无效,仍需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前提下,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起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可起诉的对象多样。

一是合同相对方。若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条件等,受损方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是实际施工人。当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发生,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但未获得相应款项,可起诉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发包人。若发包人存在诸如未依约支付进度款、擅自变更设计等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四是有过错的第三人。比如监理单位在工程中存在过错,给一方造成损失,该方也可将有过错的第三人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起诉对象需结合纠纷实际情况、证据等综合判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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