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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只需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并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如建筑材料等)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所以,从合同成立的要件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并非实践合同。

二、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应该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其次,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就停建工程的后续处理达成一致。例如,确定是否继续施工、复工时间、费用承担等问题,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若协商不成,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承包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工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以及自身遭受的损失情况。

此外,承包人应做好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避免损失扩大。若双方决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移交。

三、工程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合法吗

工程居间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合法,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协议满足以下条件,通常受法律保护且合法:其一,订立协议的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双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清晰知晓协议内容与后果。其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其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居间人促成工程合同合法签订,且未违反招投标等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应有效。

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况,协议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一是居间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比如从事特定工程居间业务却无相关从业资格。二是协议内容涉及违法事项,如居间人协助承揽工程时存在行贿、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如在必须招标项目中,通过居间规避招标程序。

总之,判断工程居间协议合法性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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