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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第几条可撤销变更登记

《行政诉讼法》中虽未直接明确“可撤销变更登记”的具体条文,但结合相关规定,与撤销变更登记密切相关的规定体现在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在行政变更登记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经审理查证属实,就可能判决撤销该变更登记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充分审核相关材料,导致错误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寻求司法救济,要求法院撤销违法的变更登记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已受理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已受理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冲突,确保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有序运行。

不过存在例外情形。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那么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为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防止复议程序久拖不决。

总之,在行政复议已受理的通常状态下,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但满足特定条件时,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三、没有行政处罚决书怎么行政诉讼

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一,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虽无决定书,要清晰知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了何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例如执法人员当场的口头处罚、实际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并尽可能收集能证明该行为存在的证据,像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第二,确定被告。根据行为实施主体确定适格被告,通常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涉及多个机关或授权、委托等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

第三,撰写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被告信息,如名称、地址等;明确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阐述事实与理由,说明行政行为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对自身权益造成的损害。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法院可能要求补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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