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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会被没收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存在被没收的可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的具体金额。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所以,只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保证金通常不会被没收;一旦违反规定,保证金就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

二、孕妇怀孕了是否一定会被取保候审

孕妇怀孕并非一定会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需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孕妇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需综合多方面考量。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包括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等;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有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以及其平时的表现、人际关系等。

若孕妇所犯罪行严重,可能判处较长刑期,且具有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对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等社会危险性,即便怀孕,也不一定会被取保候审。所以,孕妇怀孕只是具备了取保候审的一个有利条件,并非必然会被取保候审。

三、办理取保候审后是否还用办监外执行

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后不一定需要办理监外执行。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于刑罚执行阶段。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终被判处实刑,但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则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若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就会按判决收监执行。若最终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实刑,就不存在监外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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