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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医疗事故打官司,需要以下几类关键证据:

1.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这些是反映患者诊疗全过程的重要依据,能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2. 检验报告:如血液、尿液等各种检验结果,可体现患者当时的身体指标,辅助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问题。

3. 药品及医疗器械:保留使用过的药品、医疗器械实物及相关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若怀疑药品或器械质量导致事故,这些是重要证据。

4. 证人证言:了解医疗过程的人,如病友、护工等的证言,可从旁证明医疗事件的相关情况。

5. 视听资料:诊疗现场的录音、录像等,能直观反映诊疗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6. 鉴定意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有重要作用。

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二、胶囊内镜滞留属于医疗事故吗

胶囊内镜滞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若胶囊内镜滞留是因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过失行为所致,且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那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比如,医生在检查前未对患者的肠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未排除可能导致胶囊滞留的因素,就贸然进行检查,最终引发滞留情况,这种情况可能符合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

然而,若在检查过程中,医护人员严格遵循操作规范,胶囊内镜滞留是由于患者自身肠道存在特殊情况(如肠道狭窄、憩室等)难以预见和避免,且未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那么通常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判定胶囊内镜滞留是否为医疗事故,需结合具体诊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行为以及对患者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三、诊所出医疗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诊所出医疗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定。

若诊所为个体性质,一般由诊所的负责人承担责任。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对诊所的运营和医疗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医疗事故发生后,其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是合伙性质的诊所,合伙人需对医疗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共同经营诊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以当出现医疗事故时,所有合伙人都要为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

对于法人性质的诊所,责任由诊所这个法人承担。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负责。诊所的医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医疗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诊所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诊所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

总之,确定诊所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要结合诊所的性质及医务人员的具体行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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