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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做登记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告诉我们,登记其实不算是让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步骤!只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质押合同,就算没去办那个登记手续,也不会影响到它的法律效力。
就是说,虽然你没去登记,这个质押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了,但这并不妨碍质押合同在签订的那一刻就开始生效啦。
所以说,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了这个质押合同,那就不用担心因为没去登记而影响到它的有效性啦。
不过,要是你们没去登记的话,那这份质押合同就不能用来对抗那些不知情、无恶意的第三方了。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吗
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法律上,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条款。法律之所以规定流质条款无效,是为了防止质权人利用出质人一时的经济困境,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流质条款,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质押合同是一个整体,但其中的流质条款属于可以单独认定无效的部分。质押合同除流质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如关于质押财产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权的实现方式(除流质约定外)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
所以,流质条款无效时,质押合同的其他条款通常是有效的,双方仍应按照有效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有什么责任
在动产质押中,常见有债权人和质权人及第三方监管者签订三方协议。
这时候要弄清楚监管者是受债权人指派还是出质人委托,核实质物是否已实际交予债权人,以确认质权是否成功设定。
(1)若监管者为债权人委派,那么他就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者,可视为质物已交付,质权有效设立。
(2)如监管者为出质人委托,说明质物尚未交给债权人,应判定质权未成功设定。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质押合同要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范围不能超出质权成功设定时质押人应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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