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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客体包括什么

留置权的客体即留置权的标的物。

(一)动产

1. 留置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者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这些都是动产),在符合留置权成立条件时,享有留置权。

2. 动产必须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但是在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情况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有价证券

在特殊情况下,有价证券也可成为留置权的客体。比如,在某些保管有价证券的合同中,如果保管人应得的保管费用未被支付,保管人对保管的有价证券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行使留置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不能成为留置权的客体。留置权的设立旨在通过对动产或者特定有价证券的留置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留置权是否限定合同

留置权通常与合同存在密切联系,但并不完全限定于合同。

一方面,在许多合同关系中存在留置权的适用情形。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运输合同里,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可留置运输货物等。这些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一方不履行支付等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另一方面,非基于合同关系也可能产生留置权。例如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管理事务中涉及的物进行管理后,如果被管理人不支付管理费用等合理开支,管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能享有留置权。所以,留置权虽然在很多合同情形下适用,但也有超出合同范围适用的情况。

三、留置调查算刑期吗

留置调查不算刑期。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一种,其目的在于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而刑期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限,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调查阶段的措施,后者是对犯罪的惩处结果。留置主要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获取证据等,与正式的刑事处罚没有直接的计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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