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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新还旧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借新还旧贷款中,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担保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

若新贷与旧贷系同一担保人,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并提供担保,此时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此情形下,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风险有清晰认知,作出的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若存在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担保人可通过法定程序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借新还旧贷款中担保人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知晓借新还旧事实以及是否真实自愿提供担保。

二、银行把贷款合同弄丢了有什么责任

银行将贷款合同弄丢需承担多方面责任。

从合同管理层面看,银行有妥善保管贷款合同的义务,丢失合同属于未尽到该义务,构成违约。银行应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如与客户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提供合同副本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成本。

在证据保存方面,贷款合同是证明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银行丢失合同,若日后双方就贷款事宜产生纠纷,可能使客户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银行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因合同丢失无法证明关键条款,可能要按照对客户有利的情况进行处理。

从影响客户权益角度,合同丢失可能给客户带来不便与风险。例如,客户在办理某些业务需要合同作为证明时无法提供。银行需对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因合同丢失导致客户无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总体而言,银行丢失贷款合同要承担违约、弥补客户损失及举证不利等责任。

三、贷款的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贷款的紧急联系人通常无需承担还款等贷款相关责任。紧急联系人的主要作用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协助其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并非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对贷款本身负有法律上的偿还义务。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紧急联系人可能会面临一定麻烦。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贷款机构可能频繁联系紧急联系人,要求提供借款人信息或协助催促还款。若紧急联系人向贷款机构作出愿意为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承诺或担保等,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承诺可能构成债务加入或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紧急联系人要按约定承担还款或其他责任。

为避免不必要麻烦,在成为他人贷款紧急联系人时应谨慎考虑,若已成为紧急联系人,当接到贷款机构联系时,可明确告知自己仅为联系人,对贷款无还款义务,并提供所知的借款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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