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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质押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者权利,而非不动产。
不动产是通过抵押来设定担保物权的。质押与抵押有明显区别。对于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总之,质押权主要针对动产和某些权利,不动产不在质押权的范畴内。
二、质押权生效要件有哪些
成立质押合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出质人必须拥有合法且适当的身份及行为能力;其次,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应在自愿且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表达其立场;最后,质押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均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并且严禁违背公共利益及相关禁令。
所谓质权,即债权人对于用以担保债权之履行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其提供的动产或权利支配权。
此种权力可在债务人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对标的物份额的处置权,以便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金钱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其债务。
质权的设立有关规定中,常使用合同这一形式加以确定。
用户应当了解,签订的质押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确认。
三、质押权人可以转让质押物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质押权人有权实施转让质押物品的行为,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获得出质人的书面认可。
在质权存续期内,若未经出质人事先批准便擅自对质押物品进行转让并由此导致其遭受损失或毁灭,那么,作为质权人,该方需负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质权人亦可考虑以提前偿还债务的方式来解除质押关系,如此一来,在进行转让时便无需再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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