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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做抵押担保可以吗
在建工程可以做抵押担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不过,以在建工程做抵押担保需满足一定条件。抵押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建工程抵押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不生效。
此外,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物的价值、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需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抵押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在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约定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约定担保期间一般是有效的。在法律规定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担保期间。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约定的担保期间就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法律对约定担保期间也有一定限制。若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会被视为没有约定,此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会被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约定担保期间通常有效,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当事人在约定担保期间时,需谨慎考虑,确保约定内容清晰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预抵押物权可以担保吗
预抵押物权可以起到一定担保作用。预抵押登记是在不动产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的一项制度安排。
从法律层面看,预抵押登记使得债权人对抵押物未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享有期待权。虽然预抵押登记并不等同于正式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力,但它具有一定的保障效力。在预抵押登记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随意处置,保障了债权人将来实现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虽然预抵押不能直接实现优先受偿权,但预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抵押人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在办理完成正式抵押登记后,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抵押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从而发挥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不过,如果最终未能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总体而言,预抵押物权有担保的功能,但与正式抵押登记相比,其效力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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