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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安置与抵押权谁个更优先

拆迁安置权益通常优先于抵押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拆迁安置涉及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被拆迁人基于拆迁安置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具有物权属性。当拆迁安置权益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等基本权益,法律倾向于保护拆迁安置权益。

例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除而获得的安置补偿权利,是为了满足其基本生活居住需求。若将其置于抵押权之后受偿,可能导致被拆迁人失去居住场所,影响其基本生活保障。

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虽然抵押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在与拆迁安置权益的权衡中,基于公平原则和对民生的考量,拆迁安置权益应优先得到保障。不过,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二、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属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若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的取得基于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本质上是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且为夫妻双方婚后取得,那么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后取得的房屋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自然也属于夫妻共有。

对于公有住房,若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且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承租利益及拆迁权益都应视为夫妻共同享有的权益。

若被拆迁房是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通常应认定为父母与夫妻共有财产,需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和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各自份额。

三、拆迁被认定为安置人怎么分配

拆迁安置人分配补偿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若有拆迁补偿协议,且协议中对各安置人分配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协议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优先效力。

若没有协议约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其一,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若是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一般均可获得补偿。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的分配,要结合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等因素。例如,对房屋维护修缮投入多、长期居住在此的安置人,可能适当多分。

其二,若是私房,产权人作为安置人,补偿款通常归产权人所有。但如果有其他安置人是基于居住权等因素被认定,要综合考虑其实际居住需求、对房屋的贡献等。比如,在被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多年,因结婚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安置人,可适当分配。

其三,还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不同地区政策不同,有的按人口数量分配,有的按房屋面积补偿。若按人口分配,各安置人原则上可平均分配;按面积补偿时,对房屋面积有贡献的安置人可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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