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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车去俩地方抵押可以吗

一辆车去两个地方抵押,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存在问题。虽然在形式上有可能实现重复抵押,但会产生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再次抵押时,后位抵押权人权利实现顺序在后。即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只有在前一抵押权实现后仍有剩余价值,后位抵押权人才可能获得清偿。若车辆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后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就可能无法得到足额清偿。

此外,若车主故意隐瞒车辆已抵押的事实,又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根据具体情况,受欺诈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撤销抵押合同,并追究抵押人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实践中,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通常会对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情况进行查询。如果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再次办理登记会受到限制。所以,不建议将车辆重复抵押,这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会让抵押人面临法律风险。

二、抵押绿本后又抵押车犯法吗

抵押绿本后又抵押车是否犯法需分情况判断。

若在抵押绿本时,合同明确禁止二次抵押车辆,车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将车抵押,这属于违约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车主隐瞒车辆已抵押绿本的事实再次抵押车辆,符合合同诈骗的部分特征。

如果抵押绿本和抵押车的过程中,都如实告知相关抵押权人车辆的抵押情况,且各方都同意这种操作,那通常不违法,属于民事上的自愿交易行为。不过,后续若无法履行债务,多个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能会产生纠纷。

当面临多个抵押权时,一般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抵押绿本后又抵押车存在法律风险,建议谨慎处理。

三、让与担保物再抵押是否有效

让与担保物再抵押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

若让与担保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名义上债权人是所有权人,其将该担保物再抵押,符合抵押的一般规定时,再抵押有效。比如已办理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恶意损害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若让与担保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仍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其将担保物再抵押,在不违反相关规定且抵押权人善意的情况下,再抵押也可能有效。不过,若存在让与担保合同明确禁止再抵押等情况,再抵押可能因违反约定而无效。

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一旦合同被撤销,再抵押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所以,让与担保物再抵押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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