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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定金呢

定金,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为了保证的实现和的履行,当事人可约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一个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当商品房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谓的“定金罚则”,是为了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心理压力而制定的法律规则。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如按时支付房屋价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合同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则必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定金罚则在认购条款或认购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应是: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履行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或一方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的变化,或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原因所造成,则可认定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本约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所以,适用这一规则的另一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采用定金罚则,那么对于定金的交付和金额,可以写进补充协议。

二、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定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退还:

1.非自愿解约:如果购房者遇到了非自愿解约的情况,比如因房产商违约或项目被叫停等原因,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购房定金。

2.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退房的条件和条款。如果购房者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如提前通知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那么购房定金可以予以退还。

3.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退还购房定金,那么也可以退还。这种情况通常需要签署解约协议,明确退还购房定金的金额和方式。

4.法律法规明确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购房者死亡、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等情况,购房定金也可能被返还。购房定金的归属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

5.卖方违约: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如卖方)未能履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他们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也可以申请退还定金。

7.双方未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在支付定金后就合同内容展开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成立,那么定金罚则不适用,定金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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