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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在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行使受到《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这种追偿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即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如果多个保证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他们可以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进行追偿。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各保证人应平均分担不能从债务人处追偿的部分。

此外,《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来分配。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这种观点可能源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或应用场景的考虑。

但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实践,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是存在相互追偿权的,前提是他们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排除这一权利。

总结来说,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且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也存在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人应当注意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以便合理有效地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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