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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应注意的问题

    共同保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共同保证源于古罗马法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利益。在审理涉及共同保证纠纷中法官应注意以下问题:(1)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债

    2026-01-10
  •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

  • 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免责

    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免责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从效力上均有明显的区别,二者并无关联性。从性质上看,诉讼时效是强行性规范,是法律规定的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时间限制,是一种法定期间,任何当事

    2026-01-10
  • 该案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案情:原告某银行诉被告丁某、赵某、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丁某是借款人,现下落不明,赵某、汪某是保证人,赵某的保证是真实的,汪某的保证是由于原告审查不严,导致他人冒用汪某的名义进行的。本案在审理中,对赵某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有两种意见。第

  • 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点评:作为债权人的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赵某和汪某,因为汪某的保证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因此,该保证合同对汪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向赵某主张保证责任。赵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承担清偿全

  •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平均分担债务

    2001年11月29日,借款人王某与保证人刘某等五人与昌邑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02年5月29日,由刘某等五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份额。后借款人王某因病死亡,生前

  •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2000年11月1日,我朋友甲为做生意向丙借款10万元,借期1年,我和乙共同为此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由于当时乙在外地,丙便于2

  • 连带共同保证问题

    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2026-01-10
  •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由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除非另有指明,通常所说的保证是指单独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具体而言,一是保证人必须二人以上,至于是公民还是法人抑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二是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

  • 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种法定的基本类型外,从其他角度来解析,共同保证还应有其他诸多种类的划分,且各种类别或形态的共同保证得发生交叉。(一)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  数个保证人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