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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作出的保证行为。

此外,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进行追索,即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全部或部分债务,不必先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且其财产已被依法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拒绝承担超出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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