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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还款时,保证人的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为一般保证,则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保证人偿还”,这通常被视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允许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将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偿还全部债务,而不必先追索债务人。

此外,如果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通常被推定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如果保证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即使没有明确表明其身份或承担的具体责任,也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但这需要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

总结来说,保证人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需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立即承担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有权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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