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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合同编中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主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无需对该合同承担保证义务。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通过欺诈手段让保证人误以为债务人有强大的还款能力而提供保证,保证人可免责。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即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吗

连带责任保证可独立追责担保人。

它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简单来说,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催讨,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三、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不是具有抗辩权

我们常说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实就是因为他们要为别人担保才失去了先诉抗辩权。

但是,这些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有同样的抗辩权利来抵制债权人。

他们能使用的抗辩权利主要有这几种:⑴来自于主合同的抗辩权;⑵保障自身利益的抗辩权;⑶特定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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