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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人之间能互相追偿吗
在多位担保人需对此笔债务共同担责的情况下,若某位担保人全额清偿后,可向债务人或其他负同等义务者进行追索。
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
然法律议题往往繁杂多变,细微差别常足以扭转事实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可能因以下三种情况而丧失:首先,倘若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居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使得债权人在客观上无法顺利寻找到该债务人,请求其立即支付债务;其次,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由于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之中,原有的执行流程将被暂时停止;最后,倘若保证人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先诉抗辩权,那么这也会导致其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三、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不是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之后,仍有权行使追偿权。
先诉抗辩权系指在保证债务关系中,虽然保证人对债权人并无请求对待给付的实体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仅仅承担义务而无法享受任何权益。
实际上,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依然保有一系列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普遍呈现出消极属性且主要体现为防御性质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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