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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吗
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权利指向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付款人,即持有票据的当事人有权向票据的付款人主张追索权,请求其严格依照票据所载明的支付条件及金额予以支付。其次是承兑人,当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向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而承兑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承兑义务时,持票人便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承兑人切实履行其承兑职责。最后就是其他担保人,这包括背书人和保证人等人在内,他们在票据交易过程中负有承担担保责任之责,若有违反对担保事宜的承诺者,持票人均可行使追索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不得成为保证人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情况下是无法担任担保人的。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务法人或机构并不适用于担保人这一角色。
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务法人或机构可以作为借款人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并将其转贷给他人。
第二,以公益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也不适合担任担保人。
其次,担保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胜任此项工作。
具体来说,担保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第一,担保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担保人需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且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的住所;
第三,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必须良好;
第四,担保人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第五,公务法人或机构原则上不适宜担任担保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过国务院批准,他们可作为借款人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并将其转贷给他人;
第六,以公益为宗旨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同样不宜担任担保人;最后,担保人还需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关于保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其中,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保证方式。
三、保证人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可行
首先呢,大家要明白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这其实就是一个保证人可以使用的一种民事权益,只要他愿意,就能自己决定用不用这个权益,或者是放弃掉它。
而且他也能在事前就选好是否要用这个权益,或是等到事后才做决定。
所以啊,答案非常明确:先诉抗辩权确实是可以主动放弃的。
然后我们来说说什么叫做“一般保证”。
如果你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跟对方约定了,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就由保证人来承担这份责任的话,那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就属于一般保证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的纠纷没有经过法庭或者仲裁机构审理,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后,发现还是无法偿还债务之前,才有权利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这里面有几个例外情况:
(1)如果债务人失踪了,而且他名下又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执行;
(2)如果法院已经开始处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3)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够偿还所有债务,甚至连偿还部分债务都困难;
(4)如果保证人书面声明,他放弃了这个条款所赋予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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