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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征地补偿不满意的要如何办

对被征地补偿不满意,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可与征收方直接协商。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具体问题,积极与征收方沟通,表达自身诉求和意见,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其次,申请协调、裁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在申请过程中,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不满意的理由和依据。

再者,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不想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对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决。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征地公告、补偿方案、沟通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若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第一,申请听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研究处理。

第二,申请协调与裁决。若协调不成,可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需注意,不同地区协调裁决的具体程序有所差异。

第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质疑,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需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则需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土地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征地公告及补偿方案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并非统一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补偿项目及相关情况如下:

土地补偿费方面,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计算通常按被征土地前几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确定,倍数一般在6-10倍。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保障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能确定,补助费按照该数量和被征土地前几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几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几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需对其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则根据青苗种类和生长阶段评估作价补偿。

各地区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制定具体标准。农民可查询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解自留地的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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