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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否提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不合理,比如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补偿方式不符合规定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时,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认为补偿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定征地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作出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等复议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情况,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二、征地补偿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征地补偿纠纷诉讼时效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适用不同规定。
行政诉讼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方面,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征地补偿的标准具体是如何去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地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通常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其计算通常按照被征土地前几年的平均年产值倍数确定。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等,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补偿;青苗补偿是对正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的补偿,按照一季产值计算。
此外,对于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一定面积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一定面积的,需由国务院批准。在征地过程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状况差异大,补偿标准也不同,具体标准可查询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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