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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迁出户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呢

已迁出户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需视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而言,若迁出后已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不能获得征地补偿。因为征地补偿是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的认定与户口相关,迁出后成员身份丧失,就无法享受补偿。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虽然户口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且原承包土地未被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应给予相应份额。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户口迁出,承包期内其权益依然存在。

另外,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虽户口已迁出,但仍有应得的宅基地等权益,对涉及宅基地的相关补偿也可能有权获得。

总之,已迁出户口是否获得征地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其是否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情况、宅基地权益等因素,依据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二、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否违法

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通常违法。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征收土地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发布公告能让被征地农民了解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关键信息,使其能够及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若未发布公告,农民可能因信息缺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表达意见、提出异议,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公告程序是征地工作的法定程序,未履行该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没有公告就推进征地,属于程序违法。

不过,判断是否违法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若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导致公告延迟或未发布,行政机关应及时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若行政机关未发布公告且无正当理由,被征地农民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承包地被征收应当如何给予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1.土地补偿费:这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

2.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同样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若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费用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应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评估作价。

被征地农民还可享受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其生活和养老需求。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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