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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补偿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面积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面积认定通常有以下方式:

1.以产权证书为准: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和面积的法定凭证。一般情况下,征收房屋面积以产权证书上登记的面积为准。这是最直接、最具权威性的认定依据,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实地测量:当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时,需进行实地测量。测量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遵循相关测量规范和标准,确保测量结果准确。若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书登记面积,需查明原因。如属合法增加面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应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若为违法建筑增加的面积,则不予补偿。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要结合建房时间、当时政策等因素综合认定面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调查结果确定合理的征收面积。

三、房屋征收征收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主要如下:

首先,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

其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再者,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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