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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嫁女户口迁出,但娘家仍有土地,能否纳入征地补偿

外嫁女户口迁出但娘家仍有土地,能否纳入征地补偿需分情况判断。

若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其原承包地不应被收回。在此情况下,即便户口迁出,娘家土地被征用时,她应享有征地补偿权益。因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所以她有资格获得相应补偿。

如果外嫁女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娘家的原承包地可能会被收回。此时,她通常无法再纳入娘家土地的征地补偿范围。因为土地承包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一户一田”原则,她已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权益,就不能重复享有娘家土地的补偿。

总之,关键在于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以此来确定其能否纳入娘家土地的征地补偿。

二、未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的村委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不能因未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村委会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其没有因未支付土地补偿费遭受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

土地补偿费是给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被征收人是权益直接受到影响的主体,若土地补偿费未支付,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是被征收人,他们可起诉征收部门不履行支付补偿费用的法定职责。

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本身不具备因土地补偿费未支付而产生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所以,村委会不能就未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地时,如果有协议出租的土地,青苗补偿应该给谁

征地时,对于协议出租土地的青苗补偿归属,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若出租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按照协议执行。双方在签订土地出租协议时,可就征地青苗补偿款归属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约定确定补偿款归属。

其二,若协议未作约定,青苗补偿通常归实际投入种植者。因为青苗是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种植和培育的成果,根据“谁投入、谁受益”原则,青苗补偿应给予实际投入种植者,以弥补其因征地导致的损失。

其三,若土地承租人进行了青苗种植和管理,补偿款应归承租人。即便土地所有权或承包权不属于承租人,但承租人投入劳动和资金种植青苗,理应获得相应补偿。

其四,若出租方在土地出租后自行种植青苗,补偿款归出租方。不过这种情况需有证据证明是出租方进行了实际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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