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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给村民分配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通常可以给村民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

对于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只要村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分配。比如,长期在本村居住、依靠集体土地生产生活的村民,应享有分配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因为其明确归所有者,所以谁种植青苗、建设附着物,补偿款就应给谁。

安置补助费,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不过,在分配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平公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若村民对分配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二、挪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挪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处理方式如下:

民事途径

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集体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挪用者返还被挪用的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

行政途径

若挪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给予挪用者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

刑事途径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用于征地补偿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一定期限未还,或虽未超期限,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情节,对挪用者处以相应刑罚。

三、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谁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般而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若地上附着物为个人所有,如个人在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建造的房屋等,因这些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所以相应的补偿费就归个人。要是企业在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等设施,企业对这些设施拥有所有权,那么厂房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该企业。

若土地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需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有明确规定,当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应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通常谁投资建设、种植这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就归谁。

总之,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关键在于明确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归实际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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