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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场土地出让,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归谁所有
养殖场土地出让后被征收,土地补偿归属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出让的仅是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款通常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土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集体仍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若养殖场的建筑设施、养殖的动植物等是养殖场经营者所建、所养,这部分补偿就归经营者。
要是出让时包含土地所有权转移,例如合法的国有土地出让,土地补偿款则归受让方。受让方已取得土地的完整权益,征收时理应获得相应土地补偿。
另外,土地出让和征收都需遵循法定程序。若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补偿归属和权益。同时,双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征收补偿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约定执行。
二、征地后至确权前死亡的人是否应获得土地补偿收入
征地后至确权前死亡的人是否获得土地补偿收入,需分情况判断。
若此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便之后死亡,也应获得土地补偿收入。因为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就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因后续死亡而消失。
若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就已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通常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收入。比如已将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况。
实践中,各地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可能因当地政策、村规民约存在差异。不过,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成员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纠纷,可先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三、承包的他人土地被修路占用附属物赔偿归谁所有
承包他人土地被修路占用,附属物赔偿归属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附属物赔偿的分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遵循合同约定可保障双方权益。
若合同未作约定,一般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附属物由承包方投资建设,如承包方在土地上搭建的大棚、修建的灌溉设施等,赔偿通常归承包方所有。因为承包方为附属物投入了资金、人力等成本,理应获得相应补偿。
若附属物是发包方建设,比如土地原本就有的固定建筑等,赔偿款则归发包方。
在实际处理中,双方可就赔偿归属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承包方需提供附属物由自己建设的证据,如购买材料的发票、施工记录等;发包方若主张赔偿,也需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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