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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国土资(建)字〔〕5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珠国土字〔2017〕706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使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国有建设用地4.637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44.4822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49.1197公顷;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珠海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