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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若原配妻子改嫁给他人,她有权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带离。

只要在此前提下,这份土地经营权属于夫妇共同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当女方因离婚而选择再婚时,她有权将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带走。

同时,女方也仍享有权利回来继续耕作及转包此前的土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五三年土地证受法律保护吗

自1953年以来,原有的土地证书现如今已经失去了其效力。

在现今的农业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土地产权模式仅存于国家或集体所拥有的两种形式。

早期自1953年起,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当时被确认为土地私有制度的代表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1962年国家公布并实施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之后,情况便发生了改变。

这一法规的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生产队所覆盖的全部土地,皆以生产队为所有权主体。

"至此,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因这一条例的正式施行而失去其法律效用,不再视为有效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资料。

三、五三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还有效吗

据现行国内法律规定,自1953年后颁发的房产证书实际上已然失去其合法有效性。

我国目前对于土地权益仅分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两大模式。

我们理解,在1953年发布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乃是由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而核发的,那个时期的中国正处于土地私有制度的时代背景之下。

然而,随着1962年我国圆满颁布施行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以来,我国即正式步入土地公有制轨道,这恰如法律所明确指出的:“在生产队所拥有的土地范围之内,所有的土地均为生产队所有。

”因此,可以说,自1962年起,我们逐渐告别了土地私有制度,由此带来的影响,使之当时所颁发的房产证书随之变得无法律效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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