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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流转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并非该权利设立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对权利的一种行政确认和公示手段。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但未办理登记,而第三方又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四方并办理了登记,那么原受让方就不能以其与承包方的转让合同来对抗善意的第四方。这种规定是为了既保障交易的便捷性,又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改变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农民通过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目的是让农民能够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在承包过程中,土地的所有者依然是集体,集体对土地拥有最终的处分权等权利。

例如,当涉及土地的征收、调整等重大事项时,需由集体依法依规作出决策。农民仅能在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等行为,都不会影响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根本属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村委会同意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视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时,需经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这是因为发包方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有一定管理职责,确保转让不损害集体利益和符合相关政策。转让方要向发包方提出申请,若发包方不同意,需说明理由。

不过,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等方式流转,无需村委会同意,但要遵循相关的登记和程序要求。

总之,一般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组织内成员,需村委会同意;特殊方式承包且已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流转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时,通常无需村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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