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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从法律关系性质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这些纠纷均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产生的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质上属于因财产权益引发的争议,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分权能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指其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转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需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且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是互换权。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三是入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还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是抵押和担保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和担保。通过抵押等方式,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三、民法典中承包土地到期了附着物要赔偿吗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附着物是否赔偿,需分情况看待。
若承包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明确规定到期后对附着物处理方式及是否赔偿的,双方应遵循约定。比如合同约定到期后发包方对附着物给予一定补偿,那么发包方就需依约赔偿。
若合同无约定,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附着物是承包方为合理经营土地所建,且对土地增值有贡献,发包方收回土地后能继续利用该附着物获利,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例如承包方建的灌溉设施,发包方后续仍可使用,这种情况下给予补偿较合理。
但如果附着物对发包方无利用价值,或因承包方未按规定建设造成的,可能不予赔偿。比如承包方未经允许搭建的违规建筑,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自行拆除,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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