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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分权能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指其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转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需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且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是互换权。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三是入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还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是抵押和担保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和担保。通过抵押等方式,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二、民法典中承包土地到期了附着物要赔偿吗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附着物是否赔偿,需分情况看待。

若承包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明确规定到期后对附着物处理方式及是否赔偿的,双方应遵循约定。比如合同约定到期后发包方对附着物给予一定补偿,那么发包方就需依约赔偿。

若合同无约定,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附着物是承包方为合理经营土地所建,且对土地增值有贡献,发包方收回土地后能继续利用该附着物获利,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例如承包方建的灌溉设施,发包方后续仍可使用,这种情况下给予补偿较合理。

但如果附着物对发包方无利用价值,或因承包方未按规定建设造成的,可能不予赔偿。比如承包方未经允许搭建的违规建筑,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自行拆除,无需赔偿。

三、民法典补充土地承包合同可否无效

《民法典》虽未直接就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作出专门补充,但结合其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土地承包合同可认定无效:

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若双方并非真实意愿达成土地承包合意,合同自然不具效力。

其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比如,承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就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其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若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认定无效。

其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其他成员利益。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无效需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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