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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错误的怎样确权

当民法典下土地承包合同存在错误时,可按以下方式确权:

首先,与对方协商。合同双方可就错误部分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对错误内容予以更正,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然后依更正后的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其次,申请调解。若协商不成,可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这些调解机构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合同错误问题,再进行确权。

再次,申请仲裁。若调解无果,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根据裁决结果进行确权。

最后,提起诉讼。当事人若不愿仲裁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合同错误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作出判决,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进行确权登记。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收集能证明真实土地承包情况的证据,如土地实际使用状况、证人证言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在哪些情形下,发包人可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

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进行调整。

一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当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对承包地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承包地无法正常耕种或使用,影响到承包人基本生活时,发包人可适当调整承包地。

二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不过,若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法律严格限制发包人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和履行法定程序时,发包人才可进行调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有何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相关法律规定丰富。

《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但特殊情形除外。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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