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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兼并重组后,它的债务如何划分
公司兼并重组后债务划分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若A公司兼并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的债务将由A公司承担。
其次,在重组过程中,若采取新设分立方式,原公司注销,分立出的若干新公司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或全部新公司主张债权。
再次,若采用派生分立,原公司继续存在,债务划分可由各方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即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公司或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其内部有效。
最后,若在兼并重组中存在恶意逃债行为,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法院撤销相关行为,以保障自身权益。公司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二、民法典中实物入股怎样承担公司债务
民法典中实物入股后,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物入股,完成出资义务,将实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后,该实物成为公司资产。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实物评估价值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股东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无清偿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实物入股,同样完成出资,将实物交付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特殊情况:若股东未按规定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出资的实物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吗
两个公司的债权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抵销。
法定抵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两个公司分别对对方享有债权且承担债务;二是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比如都为金钱债务;三是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四是债务依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以抵销,若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或依约定不得抵销,则不能进行抵销。法定抵销需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此外,两个公司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抵销,不受法定抵销条件的限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债权债务的抵销达成一致协议,明确抵销的范围、数额等内容。这种方式更为灵活,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达成的抵销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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