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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主体是不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决定了债具有相对性,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之人。

从权利主体角度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只有该特定债权人能享有相关债权。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甲作为债权人,只有甲有权利要求乙还款,其他人不能基于该债权关系要求乙还款。

从义务主体角度看,债务人需要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就上述例子而言,乙仅对甲负有还款义务,无需向其他人履行此项债务。

与物权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的义务。所以,债的主体特定性是债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二、债的混同是如何规定的

债的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混同发生时,原则上使债的关系消灭,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从混同的发生原因来看,主要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情形包括企业合并、继承等。例如,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债权,后甲企业与乙企业合并为丙企业,此时债权债务就因混同而消灭。特定承受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如债权人甲将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转让给乙,也会发生混同。

不过,如果混同会损害第三人利益,债的关系并不当然消灭。比如,债权已出质给第三人,此时即使发生混同,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

三、债的履行主体具体是谁

债的履行主体,即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有权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卖方和买方分别为债务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主体。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是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如金钱债务通常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特别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三是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欠乙的钱,丙经甲同意后替甲还钱给乙。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时,也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合同约定或债权人指示等。不过,若第三人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接受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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