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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必须是金钱债权么

债权人撤销权并非必须是金钱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种类多样,不限于金钱债权,诸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等非金钱债权,若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受到损害,债权人同样可行使撤销权。

例如,甲应向乙交付特定设备,但甲为逃避交付义务,将该设备无偿转让给丙,此时乙虽享有的是非金钱债权,也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与丙的转让行为。所以,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无论债权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债权人均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行使撤销权。

二、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

一般情况下,先查封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先查封仅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即法院在处置查封财产时,先由首封法院进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先查封的债权人能优先获得清偿。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若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则其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为担保物权本身具有优先性,法律赋予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

另外,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先查封的债权人若申请参与分配,且符合相关规定,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也并非先查封就必然优先。

综上,先查封不必然带来优先受偿权,关键要看债权人是否享有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自然人债务人个别清偿怎么处理

自然人债务人个别清偿的处理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其个别清偿行为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有权按照自身意愿和合同约定,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过,若该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比如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受损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该清偿行为。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应及时制止,并追回已清偿的财产,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总之,自然人债务人个别清偿问题需综合考量债务人是否处于破产程序以及清偿行为的具体影响,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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